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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要債公司詳解施工單位怎樣依法追討工程款

2018/9/6 10:31:23??????點擊:
廈門要債公司詳解施工單位怎樣依法追討工程款值得關注,施工單位是由相關專業(yè)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yè)單位。比如,建設單位自營工程的施工隊、房修隊、國營建筑公司、安裝公司、工程隊、市政公司及集體施工企業(yè)等組織機構。在建設工程中,發(fā)包方不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債務。
  一、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發(fā)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的概念
  1、 轉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 :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規(guī)章《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對工程轉包的定義為: 建筑施工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不對工程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
  司法實踐和學者認為:轉包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將全部工程轉包;二是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三是總承包人違反分包合同約定,將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群體工程中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施工的;四是分包單位違反分包規(guī)定,將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施工的。
  2、違法分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 :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人是指下列行為 :(一)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fā)包給其他單位的;(四)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發(fā)包人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fā)包人就是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價款義務的一方合同相對人。
  4、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
  《合同法》在建設工程合同一章中提到了“施工人”的概念。《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體,包括總承包人、承包人、專業(yè)工程分包人、勞務作業(yè)分包人??梢?,《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不應包括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而《司法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條出現,三處均是指實際參加建設工程施工的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轉包合同的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或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梢姟皩嶋H施工人”與《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不同的。
  二、實際施工人如何行使訴權保護自身權益
  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前所述,實際施工人主要是指轉包、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往往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他們是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實際施工人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起訴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主要是倡導性地告訴各級人民法院: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fā)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實踐中,承包人與發(fā)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將建設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實際施工人應當向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
  但從實際情況看,我國法律不允許建設工程的轉包與違法分包,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是無效的。根據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雙方返還財產的原則,既然實際施工人已經為發(fā)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務,那么發(fā)包人對實際施工人付出的勞動就應當付出對等的勞動價值。這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平等、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另外,由于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相對性已經弱化,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視不同情況允許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因此,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國民法基本理論的。
  然而,考慮到合同相對性原則,《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沒有明確指出,實際施工人可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而是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鶕罡呷嗣穹ㄔ旱慕忉專涸摽畹恼嬲x首先是“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span>
  3、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為了方便案件審理,《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時人,考慮到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合同關系,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不參加到訴訟的過程中來,許多案件的事實難以查清,法律責任難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也可以發(fā)包人、承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這樣既能夠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實,分清當事人的責任,也便于實際施工人實現自己的權利。[5]
  4、 發(fā)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還同時對實體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即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發(fā)包人已經將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的,發(fā)包人就不應當再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價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哪些價款屬于“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呢?《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予以明確。筆者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實踐,以及建筑業(yè)計算工程造價的規(guī)則理解,工程價款范圍應包括(1)實際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2)施工進程中發(fā)包人簽證確認的價款;(3)由于發(fā)包人的責任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停工、窩工損失。
  三、實際施工人如何正確行使訴權
  根據對《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分析和解釋,可以發(fā)現,雖然《司法解釋》賦予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發(fā)包人的訴權,但如何正確行使該訴權,預防訴訟風險,也是實踐中需要研究并采取相應對策的。